资料信息
|
|
陈志开
所在地区: 东莞
联系电话:13537390586
电子邮箱:103668130@qq.com
执业证号:14419201110860975
执业机构: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通行证ID:chenzhikai
登记时间:2015-01-27
联系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63号鸿福广场A座21楼
|
|
|
|
对方把弟弟的女儿右眼角砸伤需要付刑事责 |
|
|
[回复]:如果想要对方承担刑事责任需要做司法鉴定
|
|
|
别人借代10000元。现在他跑了。现在应该怎么办? |
|
|
[回复]:你好,只有起诉维权,鉴于涉及法律问题相对专业,为了维护你方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稳妥起见建议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予以必要协助,本人专业处理此类欠款纠纷案件,费用不多,如需进一步法律帮助可留言、来电或当面咨询。
|
|
|
我和前夫离婚时,女儿判给前夫的,现在我们都同意将女儿的护养权给我,我们到什么地方办这个手续?民政局可以吗? |
|
|
[回复]:可以写一份抚养权变更协议,如需帮助可以直接来电咨询
|
|
|
律师您好:我本人在户口所在地以夫妻三口名义申请的经济适用房,房还有几个月下来了,这期间想离婚,夫妻名下都没有房,婚后十年一直住在男方父母家,有个男孩刚十岁,这期间离婚的话,男方有权利和我争夺经济房吗?下来的经济适用房如何处理?都想要经济适用房,如果孩子归男方,我想要房,我要给对方多少补偿算公平些呢? |
|
|
[回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br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br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br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br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br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