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种诉讼程序。
根据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构成法定的三类再审启动主体。但在司法实践中,当前我国的民事再审案件大部分来源于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检察机关抗诉再审的次之,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的数量最少。
本文主要说明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的注意事项;
1、申请再审的主体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申请再审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次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同一案件进行再审的,只能再审一次。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只能指令再审一次。
但是上级人民法院因下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而指令再审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3、申请再审的时间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但是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再审,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申请再审应提交的材料
(1)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的具体请求和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并应按照原审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证据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