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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辩护
发布者:lsfwadmin   浏览量:8082   发布时间:11-08/15:02
  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为充分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还有权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协助其进行辩护。这种委托辩护需要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进行,是其重要的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委托辩护人,也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为其委托辩护人。
  委托辩护可分三种情形:(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2)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自人民检察院的刑事侦查部门将该案件移送到审查起诉部门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即有权委托辩护人。对此,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向负责案件侦查的机关或者相关的人民检察院询问有关案件是否侦查终结、是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相关机关应当如实告知。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2项的规定,开庭前10天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即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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